(2016)粤7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黄飞达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繁华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飞达,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繁华分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163号原告:黄飞达,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张小华,广东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繁华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何红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飞达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广州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繁华分店(以下简称华润繁华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华润广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属于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财产权,本案应由其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被告华润广州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因此本院作为被告华润广州公司住所地内有权审理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华润广州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广州市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文彬人民陪审员 吴紫芸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刘子新书 记 员 周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