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行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小香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香,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104行初21号原告王小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超,湖北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街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古广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文锦,湖北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香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长丰��办事处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放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小香负担。审 判 长 柳 青人民陪审员 王汉云人民陪审员 黄许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龚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