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钱太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钱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45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负责人:张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钱太金,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钱太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