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甄桢与成都市极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甄桢,成都市极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250号原告:王甄桢。被告:成都市极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区世纪城路1129号天府软件园A区7栋5层501号。法定代表人:钟波,CEO。委托代理人:张睿佶,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永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甄桢诉被告成都市极米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甄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甄桢负担。代理审判员 郎梦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