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与赵佳乐、张吉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赵佳乐,张吉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02民初99号原告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村38号。法定代表人张雪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洪,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正坤,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佳乐,男,汉族,1981年4月16日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张吉权,男,汉族,1979年4月6日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粮油公司”)诉被告赵佳乐、张吉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何春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粮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巫正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佳乐、张吉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美粮油公司诉称,2012年9月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凤凰东街92号,面积为1196.43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赵佳乐用于经营茶楼休闲会所。租赁期限共8年,从2012年9月6日至2020年9月6日。合同对每年租金数额作出了约定,赵佳乐应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租。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每天5%的滞纳金,张吉权承担担保责任。原告将场地交付给赵佳乐,赵佳乐拖欠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的租金552066元。原告多次催款,赵佳乐拒不支付,张吉权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人民院,请求判决:一、被告赵佳乐支付原告租金552066元,按照年利率20%支付从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3月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张吉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赵佳乐、张吉权在举证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答辩期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4日,华美粮油公司与赵佳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华美粮油公司将其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凤凰东街92号,面积为1196.43平方米的场地出租给赵佳乐用于经营茶楼、休闲会所,租赁期限共8年。第1年(即2012年9月6日至2013年9月5日)每三个月租金为100800元,全年(第一年赠送二个月,按十个月计算租金)租金总额为336000元;第2年(即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9月5日)每三个月租金为105840元,全年租金总额为423360元;第3年(即2014年9月6日至2015年9月5日)每三个月租金为111132元,全年租金总额为444528元;第4年(即2015年9月6日至2016年9月5日)每三个月租金为116689元,全年租金总额为466756元;第5年(即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9月5日)每三个月租金为122523元,全年租金总额为490092元……,租金采取先付后租方式,赵佳乐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租。如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每天5‰的滞纳金。张吉权作为赵佳乐的担保人在《租赁合同》中签字。华美粮油公司将赵佳乐租赁的场地交付给赵佳乐使用后,赵佳乐应支付华美粮油公司2014年9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的租金6779906元。2014年9月2至2015年9月5日期间,赵佳乐共支付华美粮油公司场地租金125840元,尚欠2014年9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的租金共计552066元。上述事实有华美粮油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户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明细对账单、收据及华美粮油公司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华美粮油公司与赵佳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义务。赵佳乐一直使用《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场地,其欠付2014年9月6日至2016年3月5日的租金552066元属实,华美粮油公司主张赵佳乐支付欠付租金552066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佳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赵佳乐应支付滞纳金,华美粮油公司主张赵佳乐支付按照年利率20%支付从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3月5日的逾期支付租金利息,与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对滞纳金的约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张吉权作为保证人,应与赵佳乐承担连带责任。赵佳乐、张吉权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后,既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依法享有的进行反驳、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赵佳乐、张吉权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赵佳乐、张吉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攀枝花市华美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租金552066元,并按照年利率20%支付从2014年11月21日至2016年3月5日的逾期支付租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10元,由赵佳乐、张吉权连带承担。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春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