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丁志才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志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95号罪犯丁志才,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9日作出(2010)东三法刑初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丁志才犯职务侵占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10)东中法刑终字第299号刑事判决,维持丁志才的原判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14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丁志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执字第45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志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291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丁志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丁志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志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得1次嘉奖;已缴纳罚金3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丁志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志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