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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民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金荣与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金荣,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民终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荣,女,193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忠(张金荣儿子)。委托代理人刘玉富,本溪市溪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法定代表人郭佳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鑫,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张金荣、本溪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5)溪民二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5)溪民二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淑新审 判 员  孙 源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