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芬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芬,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民初1205号原告:黄某芬,女,住高安市。被告:陈某,男,户籍地:江西省樟树市,现住高安市。本院受理原告黄某芬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芬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在诉讼期间达成离婚协议且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芬承担。审判员  刘永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