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唐运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运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568号罪犯唐运行,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7)桂市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运行犯非法买卖枪支、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继友经济损失人民币4265.4元。被告人唐运行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0日作出(2008)桂刑三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1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2014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二年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唐运行减刑一年三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唐运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运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9.5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运行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运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继友经济损失人民币4265.4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曙光代理审判员 皮艳红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文胜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