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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32号原告吴卫民与被告蒋正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金兰永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卫民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蒋正福至今尚欠工程款人民币266936.26元、受理费5972元、执行费3904.0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3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君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