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周大勇、畅印霞与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勇,畅印霞,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109号原告周大勇,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娄烦县。原告畅印霞,女,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79号。法定代表人乔文元,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勇、畅印霞与被告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勇、畅印霞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大勇、畅印霞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勇、畅印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70元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周大勇、畅印霞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张彦娟人民陪审员 李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