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团风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徐凤桃申请宣告漆学良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凤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团风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徐凤桃。申请人徐凤桃申请宣告漆学良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浩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舒小兰、殷才兵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徐凤桃参到庭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凤桃申请称,其子漆学良于2002年12月10日从家中出走,一直未归,经多方寻找毫无音信。故申请人徐凤桃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漆学良死亡。经查,漆学良,其与申请人徐凤桃系母子关系,2002年12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报警,但至今公安机关无漆学良信息反馈。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5年3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漆学良公告,现公告期已满,漆学良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漆学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徐凤桃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漆学良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漆学良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浩审判员 舒小兰审判员 殷才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