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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开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秦桂华、王莹等与朱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华,王莹,王鑫,朱学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秦桂华。原告王莹。原告王鑫。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凌云,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学中。原告王莹、王鑫、秦桂华诉被告朱学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桂华及三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凌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学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莹、王鑫、秦桂华诉称,王莹、王鑫、秦桂华分别是王登年的长女、长子、妻子。2014年6月18日被告朱学中向王登年借款60000元,并约定年利息1.5分,该款至今未还。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朱学中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8日起至还清款为止,按年利息1.5%计算。被告朱学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莹、王鑫、秦桂华分别是王登年的长女、长子、妻子。2014年6月18日被告朱学中向王登年借款60000元,并约定年利息1.5分。该款之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朱学中借王登年款,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应在经催要后及时偿还。原告作为王登年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合法债权,并向债务人朱学中行使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学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学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莹、王鑫、秦桂华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6月18日开始至还清款为止,按年利率1.5%计算。案件受理费1336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朱学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6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6元。审 判 长  徐学松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婉姝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