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3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与广西平果北融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平果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广西平果北融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平果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潘积锦,韦华明,蒙晶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1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平果县马头镇朝阳一巷6号。法定代表人黄佳源,行长。委托代理人农斌,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北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潘积锦。被执行人广西平果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黄桂蒙。被执行人潘积锦,男,1982年2月16日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韦华明,男,1978年4月4日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蒙晶艳,女,1986年5月8日生,瑶族,住广西平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平民二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广西平果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座落在平果工业区的三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平国用(2011)第067号、平国用(2011)第068号、平国用(2012)第048号]及两处房产[平房权证新安字第××号、平房权证新安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学成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