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xx、史xx、戴xx、王x、王xx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纪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史xx,戴xx,纪xx,王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肇州县。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史xx,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肇州县。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10月21日因病被取保候审。11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戴xx,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肇州县。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4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纪xx,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肇州县。2015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被告人王x,男,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2015年5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4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王xx,男,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2015年4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被告人马xx、史xx、戴xx、王x、王xx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纪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5)19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史xx、戴xx、纪xx、王x、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20时30分,被告人王x、王xx同孙xx、李xx、李xx、李xx等人酒后乘坐王xx驾驶的途胜吉普车来到肇州县xxKTV歌厅,后王xx驾车离开,去接其女朋友王xx,王x、孙xx、李xx等人来到203包房。21时30分许,因王x、孙xx等人摔啤酒瓶,被告人戴xx到包间内阻止,与王x、孙xx、李xx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史xx、马xx等人随即赶到二楼缓台处,双方相互殴打,戴xx使用棒球棍、史xx使用拖布杆与王x、孙xx等人殴打到一楼大厅,马xx高喊“把门堵上、扎死他们,有事我兜着”。王x从地上捡起一根��管(203房门拉手)与史xx等人继续殴打,孙xx将灭火器扔出,戴xx捡起灭火器并打开,喷向王x等人。殴打过程中,孙xx眼部、腹部被打伤,戴xx胸部被划伤。21时40分,王xx驾车和其女朋友王xx来到歌厅内,发现孙xx等人被打,遂返回车中,在车内取一木棒回到歌厅内,与史xx打在一起,将史xx胳膊打伤。21时42分,被告人纪xx来到xxKTV歌厅,见史xx胳膊被打伤,与王xx打在一起,厮打中王xx头部受伤,后跑出室外来到车上,孙xx、李xx等人陆续跑出歌厅,王x在歌厅门口处头部被砍一刀,纪xx手持尖刀追了出去,照李xx身上扎一刀后,又与手持钢管的王x殴打在一起,戴xx上前将王x手中钢管抢下并将其打倒,纪xx用尖刀照王x身上扎一刀,随即王xx、王x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李xx系肺部破裂、膈肌破裂修补术后属重伤二级;王x系胸腔积血属轻伤二级;孙xx系左眼眶后上壁骨折、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属轻伤二级,鼻部、腹部所受为轻微伤;王xx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史xx系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戴xx胸前划伤未构成轻微伤。经侦查,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王x被哈尔滨公安处绥化站派出所在绥化站候车室抓获;2015年4月9日,被告人王xx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投案;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马xx、史xx、戴xx、纪xx到肇州县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史xx、戴xx、王x、王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纪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史xx、纪xx、王x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xx、史xx、戴xx、王x、王xx、纪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20时30分,被告人王x、王xx同孙xx、李xx、李xx、李xx等人酒后乘坐王xx驾驶的途胜吉普车来到肇州县xxKTV歌厅,后王xx驾车离开,去接其女朋友王xx,王x、孙xx、李xx等人来到203包房。21时30分许,因王x、孙xx等人摔啤酒瓶,被告人戴xx到包间内阻止,与王x、孙xx、李xx等人发��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史xx、马xx等人随即赶到二楼缓台处,双方相互殴打,戴xx使用棒球棍、史xx使用拖布杆与王x、孙xx等人殴打到一楼大厅,马xx高喊“把门堵上、扎死他们,有事我兜着”。王x从地上捡起一根钢管(203房门拉手)与史xx等人继续殴打,孙xx将灭火器扔出,戴xx捡起灭火器并打开,喷向王x等人。殴打过程中,孙xx眼部、腹部被打伤,戴xx胸部被划伤。21时40分,王xx驾车和其女朋友王xx来到歌厅内,发现孙xx等人被打,遂返回车中,在车内取一木棒回到歌厅内,与史xx打在一起,将史xx胳膊打伤。21时42分,被告人纪xx来到xxKTV歌厅,见史xx胳膊被打伤,与王xx打在一起,厮打中王xx头部受伤,后跑出室外来到车上,孙xx、李xx等人陆续跑出歌厅,王x在歌厅门口处头部被砍一刀,纪xx手持尖刀追了出去,照李xx身上扎一刀后,又与手持钢管的王x殴打在一起,戴xx上前将王x手中钢管抢下并将其打倒,纪xx用尖刀照王x身上扎一刀,随即王xx、王x等人离开现场。经鉴定,李xx系肺部破裂、膈肌破裂修补术后属重伤二级;王x系胸腔积血属轻伤二级;孙xx系左眼眶后上壁骨折、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属轻伤二级,鼻部、腹部所受为轻微伤;王xx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史xx系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戴xx胸前划伤未构成轻微伤。经侦查,2015年5月13日,被告人王x被哈尔滨公安处绥化站派出所在绥化站候车室抓获;2015年4月9日,被告人王xx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投案;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纪xx、马xx、史xx、戴xx到肇州县公安局投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案被害人李xx、孙xx、王x、史xx、王xx分别向本院递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各致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及其亲属与致害人及其亲属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各被害人的谅解,各被害人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予撤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遗留的警示牌、灭火器、啤酒瓶碎片、王xx作案时穿的橙色羽绒服照片,证实打仗后现场状况及遗留在现场衣物。2、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对王x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出具的王xx羁押证明、肇州县公安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肇州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在2012年11月12日因吸食毒品及非法持有毒品被松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5年4月9日,网上逃犯王xx到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九亭派出所投案,后被肇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押解回肇州县;2015年5月13日,网上逃犯王x被哈尔滨公安处绥化站派出所工作人员在绥化站候车室抓获;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马xx、史xx、戴xx、纪xx到肇州县公安局投案;涉案六被告人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诊断书证实史xx的伤情。3、证人李xx、夏xx、李xx、王xx、李xx等人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4、被害人孙xx、李xx的陈述,陈述内容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5、被告人马xx、史xx、戴xx、纪xx、王x、王xx的供述和辩解,供述的内容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6、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李xx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王x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孙xx系左眼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孙xx鼻部、腹部所受损伤属轻微伤,史xx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王xx所受损伤属轻微伤,戴xx所受损伤未构成轻微伤。7、现场勘查照片及辨认笔录,证实各被告人出入歌厅时间及打仗现场状况,各被告人间的相互辩认。8、视听资料,光盘8张,证实审讯各被告人的监控视频及打仗当晚xxKTV歌厅门外情形。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史xx、戴xx、王x、王xx无视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纪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史xx、戴xx、王x、王xx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纪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案系由被告人王x等人先行引发,负有一定责任。被告人马xx、史xx、纪xx、戴xx、王xx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对各自的罪行表示认可,符合自首条件,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王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各被告人之间及致害人间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全部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被告人史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戴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4月10日止)被告人纪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王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止)被告人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5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崔玉波代理审判员 宋文娟人民陪审员 刘凤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小雪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已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已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