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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XX剑诉卓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剑,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席安民,卓越,肖新院,王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72号原告XX剑,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被告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卓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张桥居委会张桥村恒二路(航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肖新院,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席安民,男,194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樊城区。被告卓越,男,1968年2月4日生,汉族,住樊城区。被告肖新院,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明华,女,1981年1月2日生,汉族,住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剑与被告襄阳荆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襄阳市图腾机械有限公司、席安民、卓越、肖新院、王明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2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石小玲审 判 员  马胜明人民陪审员  段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