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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马更民与王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更民,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马更民,男,生于1959年6月18日,汉族。被执行人王辉,男,生于1970年3月27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韩民初字000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在被执行人履行了2000元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止了(2016)陕0581执恢40号的案件的执行程序。现权利人马更民向本院申请要求恢复执行,由王辉付给其下余人民币14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薛万宁代理审判员  李宗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建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