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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清联与庞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联,庞敏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563号原告:黄清联。被告:庞敏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联诉被告庞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联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清联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清联负担。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