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黄清联与庞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清联,庞敏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563号原告:黄清联。被告:庞敏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清联诉被告庞敏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清联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清联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清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清联负担。审 判 员 张修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恬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