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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倪顺弟与青海佳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城西区百岁鱼火锅店、詹波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顺弟,青海佳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城西区百岁鱼火锅店,詹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第179号原告倪顺弟,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生。被告青海佳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宁城西区百岁鱼火锅店。经营者李红莲。被告詹波,男,汉族,1973年4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倪顺弟与被告青海佳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城西区百岁鱼火锅店、詹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顺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顺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顺弟撤回对被告青海佳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城西区百岁鱼火锅店、詹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顺弟负担。审判员  罗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晶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