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3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尹光辉、孙克霞、尹升军、张金峰、刘领军、庄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尹光辉,孙克霞,尹升军,张金峰,刘领军,庄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3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428号。负责人东庆凯,行长。被执行人尹光辉。被执行人孙克霞。被执行人尹升军。被执行人张金峰。被执行人刘领军。被执行人庄秋红。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尹光辉、孙克霞���尹升军、张金峰、刘领军、庄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青商初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部分存款。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商初字笫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江海波代理���判员傅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