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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诉路旺集资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旺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19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路旺,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容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XX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容城县贾光乡;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本院受理的(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191号被告人路旺集资诈骗一案,现已经我院判决并生效。经查,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冻结了涉案人宋某相关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宋某的中国银行外高桥支行XXXXXXXXXXXXXXX1767账户、交通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XXXXXXXXXXXXXXX4887账户、招商银行上海天目支行XXXXXXXXXXXX5037账户内所有资金。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洪春审 判 员  吴循敏人民陪审员  闻富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思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