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甘肃海纳百川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森泰种畜育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海纳百川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甘肃森泰种畜育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海纳百川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柳家营*号。法定代表人赵桂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民,系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森泰种畜育种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州区发放镇双树王家墩村。法定代表人陆建铭,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海纳百川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甘肃森泰种畜育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凉民初字第5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肃森泰种畜育种有限公司偿付原告甘肃海纳百川管道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61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甘肃森泰种畜育种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案款36100元及案件受理费350元、执行费442元。现本案全部案款已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5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天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