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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陈家沟村秧则楞小组、陈怀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陈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1刑初151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单位地址陕西省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诉讼代表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任神木县岔滩办事处某村村委会委员、会计。被告人陈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小组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6)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訾鹏、乔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诉讼代表人和被告人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于2015年5月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推毁该村公路两旁林地,准备种植庄稼,经神木县林业规划设计队对被毁农用地进行鉴定,认定共毁坏乔木林地14.099亩,林种为防护林。被告人陈某作为该村小组组长,积极组织决策,并具体指挥推毁上述林地改变用途,其对该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负直接责任。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陈某、陈某、陈某的证言,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推毁林地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及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的证明,被告人陈某户籍信息、任职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林地状况登记表、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平整土地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推毁林地改变用途共计14.099亩。其行为构成(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为该单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人,在上述行为中起组织决策、指挥的作用,依法应当接受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神木县乔岔滩办事处某村某小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晨光审判员  吴 丽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