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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建与绍兴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金时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绍兴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金时代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2250号原告:王建。被告:绍兴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金时代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南路金时代广场。负责人:詹恒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萍、潘秀斌,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诉被告绍兴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金时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负担。审判员  马浩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