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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宏军与陆宜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宏军,陆宜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415号原告卢宏军。委托代理人方英锋。被告陆宜干。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宏军与被告陆宜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宏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