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3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卢宏军与陆宜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宏军,陆宜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415号原告卢宏军。委托代理人方英锋。被告陆宜干。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宏军与被告陆宜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宏军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卢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