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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焦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267号原告焦某。被告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