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卜华芳与姜立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华芳,姜立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卜华芳,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姜立松,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立松的银行存款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