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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严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16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女,于湖南省华容县,身份证号码×××554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3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严某醉酒后驾驶一辆粤E×××××号牌小轿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与常某路跨线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严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严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严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严某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刑事技术委托鉴定送检表,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严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严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