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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字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国伟与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伟,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字1205号原告:赵国伟。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法定代表人:杜春苗,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伟与被告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东关村经济合作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伟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梦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