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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常艳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佩全,常艳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632号原告程佩全,现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延军、王玮,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艳民,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佩全诉被告常艳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佩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权春花审判员  孙彩云审判员  包雨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