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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8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彝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彝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谭某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8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彝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被执行人谭某学,男,汉族。原告彝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诉被告谭某学名誉权纠纷一案,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4)彝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谭某学不服提出上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昭中民二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彝良县人民法院(2014)彝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谭某学停止侵害,删除其以网名“谭某学控诉”在网址http//clud.kndet.net(中文名凯迪社区)、网址http//tianya/cn(中文名天涯论坛)于2012年8月24日和2014年7月13日所发的两篇帖子《云南彝良县洛泽河镇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出路何在?》、《云南彝良工商局胆大包天篡改工商登记档案为虎作伥》,以停止对原告的侵权;二、被告谭某学在网址http//clud.kndet.net(中文名凯迪社区)、网址http//tianya/cn(中文名天涯论坛)上面刊载道歉信(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认可,刊载时间15天)向原告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三、被告谭某学支付原告公证费640.00元;诉讼费300.00元由被告谭某学负担。因被告谭某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彝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谭某学删除了其以网名“谭某学控诉”在网址http//clud.kndet.net(中文名凯迪社区)、网址http//tianya/cn(中文名天涯论坛)于2012年8月24日和2014年7月13日所发的两篇帖子《云南彝良县洛泽河镇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出路何在?》、《云南彝良工商局胆大包天篡改工商登记档案为虎作伥》。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道歉信,经本院审查后已于2016年3月29日刊登于天涯论坛和凯迪社区网站并满十五天。同时被执行人谭某学缴纳了本案标的款640.00元,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的(2014)彝民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振跃审判员  代 辉审判员  赵立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武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