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怀敬与被告韩周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敬,韩周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519号原告李怀敬,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籍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韩周彬,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怀敬与被告韩周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怀敬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李怀敬承担58.5元。代理审判员 雷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剑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