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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7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征宇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宇,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669号原告王征宇(ZHENGYUWANG),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美国国籍。委托代理人高德金、宋琼垚,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8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征宇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王征宇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雅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