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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9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二庭与被执行人陈玉栋、陈玉川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栋,陈玉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990号移送执行单位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二庭。被执行人陈玉栋,男,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玉川,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栋、陈玉川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陈玉栋、陈玉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凌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