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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0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与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010-1号原告: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99号丰乐世纪公寓第1、2幢商113-114室。法定代表人:肖国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克东,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兴店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殷根茂,总经理。被告: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民营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根本,总经理。被告: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沿河东路39号。法定代表人:井自顺,总经理。被告: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83629739。法定代表人:王缔,总经理。被告: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经济开发区兴隆路9号。法定代表人:殷根茂,总经理。被告:殷根茂。被告:王缔。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徽兴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兴达服饰有限公司、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悦美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兴民置业有限公司、殷根茂、王缔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752元,减半收取3337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安徽汇金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李萍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