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1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韩东明与沈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11031号申请执行人韩东明与被执行人沈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杭萧调确字第17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东明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68000元(系本案被保证人韩伟康自行支付),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萧执民字第110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