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8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石贤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石贤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8185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负责人高剑峰,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泽宇。被告石贤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石贤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