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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7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肖林、王秀英与王菊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林,王秀英,王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7执119号申请执行人肖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秀英,女,汉族,系申请执行人肖林之妻。被执行人王菊梅,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肖林、王秀英与被执行人王菊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2013)汉中民终字第00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王菊梅返还肖林、王秀英赔偿款621405元,并返还其中476405元的利息(以王菊梅2012年7月处理索赔事宜时存储该款项的存单或存折为据给付相应利息),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清结。申请执行人肖林、王秀英申请执行标的11.48万元。执行中查明,王治刚、李春娥、王菊梅、王胜明、李素娥、王晓丽诉肖林、王秀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肖林、王秀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治刚、李春娥、王菊梅、王胜明、李素娥、王晓丽建房款111500元。上诉人肖林、王秀英与被上诉人王治刚、李春娥、王菊梅、王胜明、李素娥、王晓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67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撤销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的执行需待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的重审结果。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肖林、王秀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727执119号案件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居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