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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国徽与王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徽,王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1民初2170号原告张国徽,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金午。被告王国峰,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国徽诉被告王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叶茂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徽委托代理人张金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国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徽诉请被告王国峰偿还欠款5000元,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借原告钱,并于2015年3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原告款5000元,约定7月30日还清。后被告未还款,引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国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国徽五千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被告王国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叶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怡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