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8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薄银凤、张兴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薄银凤,张兴根,苏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8民初146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18号。负责人傅浩,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薄银凤。被告张兴根。被告苏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春申湖东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薄银凤、张兴根、苏州家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浦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倩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