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23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周遵举与陈海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甲,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41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农民。被执行人陈某乙,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周某甲申请执行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并已责令被执行人陈某乙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子女抚养费87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乙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4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登林审判员  巫 洋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