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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继民与被告吴亚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民,吴亚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郭继民,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时国峰,系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东,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民诉被告吴亚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晓楠审判员  XX超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