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继民与被告吴亚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继民,吴亚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275号原告郭继民,现住白城市。委托代理人时国峰,系吉林巩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东,现住白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继民诉被告吴亚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继民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继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王晓楠审判员 XX超审判员 姜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