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山东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甲、张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648号原告:山东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开发区柳泉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法人。委托代理人:赵增峰,系山东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张某乙。系被告张某甲之父。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陈发廷,山东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宏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成军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传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