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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中明与李艳碧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中明,李艳碧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财保36号申请人李中明,居民。被申请人李艳碧,居民。申请人李中明与被申请人李艳碧民间借贷纠纷一事,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艳碧所有的车牌照为苏D号轿车一辆。申请人李中明自愿以其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中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艳碧所有的牌照为苏D号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李中明所有的牌照为苏H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