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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民再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陶雷与陶庆楠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陶雷,陶庆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再字第3号原审原告陶雷。原审被告陶庆楠。本院根据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泰检民(行)监(2015)33032900001号检察建议,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温泰民建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2013)温泰商初字第924号案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陶雷主动向本院说明,在原审中向本院提供的借条均不属实并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原审案件的起诉,原审被告陶庆楠亦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陶雷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并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温泰商初字第924号民事调解书;二、准许原审原告陶雷撤回原审案件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622元,减半收取8311元,由原审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邦远陪审员  胡向东陪审员  尤道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陈红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