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飞与陈海萍、陈万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陈海萍,陈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黄飞。被执行人:陈海萍。被执行人:陈万荣。黄飞与陈海萍、陈万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5)沙民三初字第6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海萍、陈万荣的存款、收入10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景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