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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周保国与周建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保国,周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周保国,男,1952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建武,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60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建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建武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建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建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九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跃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