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执民字第2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吴国良、平健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良,平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平执民字第2698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良被执行人平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平商初字第0117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平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健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平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平健(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31的存款人民币1812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洪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承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