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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6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6民初266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所亮独任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XXXX年自由恋爱相识,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现已成年,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故起诉离婚。被告李某辩称,我们两个人有共同财产有一处房产,现在儿子居住,我要求将房产过户到儿子名下。原告有11年没有给过我生活费,原告月收入是6000元,每个月给生活费2500元,11年应为33万元。我精神状态不好,我没有收入能力,我要求补偿33万元。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王某。婚初感情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这些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现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和相互信任,夫妻关系仍存在和好可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后,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所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瑶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