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重庆巨纳物资有限公司,张远震,牛振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60号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5438-6。委托代理人王元涛、刘勇,该行员工。被申请人重庆巨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云湖路3号1-118#,组织机构代码69656709-8。法定代表人张远震,职务不详。被申请人张远震,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牛振兰,女,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巨纳物资有限公司、张远震、牛振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限额冻结、查封被申请人200万元存款及3处房产,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以其自有财产作为担保并向本院出具承诺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巨纳物资有限公司存款50万元(户名:重庆巨纳物资有限公司,开户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XXX支行XX分理处,账号:050403012001000XXXX);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巨纳物资有限公司存款50万元(户名:重庆巨纳物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分行,账号:310002691902455XXXX);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巨纳物资有限公司存款50万元(户名:重庆巨纳物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XXX支行,账号:11303992XXXX);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张远震存款50万元(户名:张远震,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XX分行,账号:622208310000238XXXX);查封被申请人张远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X区XX路XX号XX幢XX办公用房(房地证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查封被申请人张远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X区XX路XX号XX幢XX办公用房(房地证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查封被申请人牛振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XXX区XX路XX号XX幢XX办公用房(房地证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以上房屋的查封、存款冻结的期限均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负担(诉讼中,申请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哿审 判 员 刘晓波人民陪审员 游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欢 来源:百度搜索“”